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4〕9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墨市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和良好行为奖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2007年制定的《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
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良好行为奖励和不良行为惩戒机制,达到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青岛市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并承揽业务后,同本市单位一并纳入考核。
第三条 诚信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荣誉奖项、项目业绩、遵纪守法、社会责任、企业形象、文化建设、市场行为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获得国家专利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各级诚信记录部门查实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标准;负责采集、审核和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诚信记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管理,结合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采集诚信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同时,负责审核和汇总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诚信记录。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采集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辖区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以及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业绩信息。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和汇总,并将诚信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九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在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履行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和合同备案管理职责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记录在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和合同备案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应经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各诚信记录部门和人员对诚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诚信记录、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收集、整理、归档诚信记录、工程业绩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奖励的,可以由单位将获奖证书和有关文件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核。核实后,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加良好行为记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评选或组织申报的奖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记录,获奖单位和个人不需上报。
附件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评价细则.docx
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docx
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