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跨省 变更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外资退出 |
1.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 √ | √ | √ | √ | √ |
2. | 《企业资质申请表》 | √ | √ | √ | √ | √ |
3.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 | √ | √ | √ | √ |
4.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 | √ | √ | √ | √ |
5. |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 |
6.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 | √ | √ | √ | √ |
7. |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 √ | √ | √ | √ | √ |
8.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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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标准中要求考核的注册人员,新企业因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无法完成注册的,需提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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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企业中满足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社保证明 | √ | √ | √ | √ | √ |
11. |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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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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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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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 | √ | √ | √ | √ | √ |
15. | 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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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11项;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12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通过软件填写。软件下载路径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办事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免费下载”。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参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5、《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6、《企业资质申请表》单独装订,一式三份,其他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全部原件进行现场查验。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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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 |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注: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
市建委(建设局))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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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查 意 见 | 资质处审查人: 年 月 日 资质处负责人: 年 月 日 司领导: 年 月 日 (公章) |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
市建委(建设局))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3、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5、办理资质证书编号变更时,变更后一栏由建设部统一填写。
附件: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doc
附件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