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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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