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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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0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附件
2015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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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
2015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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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郭树清2015年11月5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
2015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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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
2015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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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摘录---------------------------------------29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摘录-----------------------------------305.《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326.《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摘录-----------------------------527.《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548.《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599.《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66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7711.《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2014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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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监测和监督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4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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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价费发〔2011〕8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8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一)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8元,新建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次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租赁手续费含证书工本费,由出租人承担。  ...
2014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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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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