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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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即: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二、扑救初级火灾能力;即: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即: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
2015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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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5〕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要求,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消防安全工作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夯实消防基础,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强化企事业单位...
2015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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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015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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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8日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2015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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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0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附件
2015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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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
2015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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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郭树清2015年11月5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
2015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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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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