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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2020年3月20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召开了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共有38位理事出席会议。会议首先通报行业及协会在防控疫情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带领广大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部署,通过发起联合倡议、组织慈善捐款、陪同走访考察、开展行业调研等形式,积极联合行业企业共同抗击疫情,抓好复工复产。会议就“建筑文化创新周暨第三届中德历史城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青岛论坛”、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四五”规划编制,以及探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第二届全国健康大会”三项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要求向理事进行了通报。    会议最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两个会议提案,决定对2020年度会员会费进行减半征收,以帮助广大会员单位携手共同应对当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发展压力,并同意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青岛鼎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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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帮助会员单位坚持不懈抓防控,同时积极复工复产抓经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秘书长潘贵成先后于3月11日、3月18日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波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来到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此次调研重点了解了三家企业疫情防控预案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实行、防控用品储备以及企业自发开展的慈善捐助情况后。刘波副局长表示,当前我们的防控意识以及各项防控举措要做到半点不松懈,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调研还就企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困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建议、本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走出去发展等等议题,与三家公司同志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及围绕协会发展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寻下一步工作的新模式,切实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协会共享平台发展,更好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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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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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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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3
9月19日上午,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仪式在青岛中建大厦举行。张萍理事长、潘贵成秘书长陪同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一同应邀出席仪式。中建八局四公司总工程师叩殿强、副总工程师兼设计管理研究院院长卢宁分别就设计管理研究院成立的目的、发展愿景等做了发言。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对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的成立将为青岛市勘察设计领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也为八局四公司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据悉,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是在中建八局四公司推动2020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体系建设年背景下筹备成立的,是四公司在“两个典范”“三年再造”“四更发展”的宏伟进程中又一项极具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成立设计管理研究院将逐步实现中建八局四公司业务去粗取精、精益求精的协调发展,以设计管理支撑施工精益求精,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打造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致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中建著名、行业知名”的总承包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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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6月2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副局长刘波带队调研走访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企业当前发展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在市勘察设计协会、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陈勇详细了解了当前图纸报审、项目评优、深基坑设计评审等服务企业的工作流程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兼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董事长张萍详细汇报了协会、审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并就当前内部改革主要思路和措施进行了系统汇报。在座谈过程中,陈勇首先对市勘察设计协会及审图公司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多年来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审图公司能够始终坚持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工作,在引领行业发展、开展质量把关、热心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发挥出突出作用。陈勇强调,既要肯定成绩,更要直面问题。随着当前行业发展形势持续变化、施工图审查政策不断调整,无论是协会工作,还是施工图审查业务,都面临着转型发展和改革创新的迫切任务。他指出,协会及审图公司当前的改革发展工作,主要应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定信心,强化团队建设,大力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创造力、思想力;二是突出优势,强化品牌建设,突出当前协会、审图公司在平台建设、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打造自身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实力;三是创新引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针对改革所面对的重点难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要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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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0
7月16日上午,2021山东(青岛)宜居博览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本次博览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等承办。会展包括勘察设计、开发建设、社区配套、智能家居、物业服务、绿色出行、城乡融合等七大板块,系统、立体、多维诠释宜居理念,展示岛城住建成就,展现出住建系统和住建人“住建为民,情满城乡”的初心情怀。工程勘察设计板块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承办,以“光影建筑雕刻百年时光”为线索,通过纵览、成长、腾飞和杨帆四个板块回顾青岛的城市发展、变迁历程,通过一系列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了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由小变大,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由人工到信息化技术的飞跃发展历程,更充分体现了勘察设计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和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宜居青岛的时代需求而付出的智慧和汗水。本届宜居博览会展会面向社会开放到7月18日,期间还将举办多场分论坛活动,从城市发展理念、城市更新、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新城建、新材料、新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研讨与分享,共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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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25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2019年7月22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海情大酒店召开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按照《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本次大会应到144人,实到128人,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要求。大会首先听取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举手方式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说明》、《关于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的提案(草案)》、《关于吸收新会员单位的决定(草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项提案文件。会议审议确定:一、关于协会章程的修改。章程修改工作充分结合了形势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分工和实际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我会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确保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在文字表述上更加准确和规范,修改后的章程为九章五十四条。二、关于会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特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费设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4个标准档收取,分别按照副理事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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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07
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的部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张萍主持,局机关党委孙来烈同志列席指导。会议前期,支部党员围绕指定的学习内容,积极开展自学,支部多次组织集中学习讨论。党员与党员之间一对一开展了谈心谈话,相互沟通思想,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坦诚交流,对支部工作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建议,为开好本次会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分为三部分、四场次进行。第一部分为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全体支部委员进行检视、剖析、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二部分为全体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张萍同志报告支部上半年工作情况、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并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对照检视。第三部分为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各党小组全体党员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主题,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职责,逐一查找差距和不足,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实事求是地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查找问题、提高认识、增强团结、改进工作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局机关党委孙来烈同志对组织生活会开展情况进行了点评并对下一步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通过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召开,全体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党支部将以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为契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切实转化为创新实践,在工作中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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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4
勘察设计行业“迎中秋 庆国庆”文明行为倡议书 举杯邀明月,家国两团圆。文明是一座城市最持久的底色,也是最具价值的品牌。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情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树文明新风,倡导移风易俗,共度文明祥和、安全有序的金秋“双节”,我们在全行业发出如下倡议: 文明有礼,从我做起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当好主人翁;邻里见面,主动问好,外地游客,主动帮助文明出行,从我做起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斑马线前礼让行人;行人走斑马线,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主动让座,在车上不大声喧哗。文明旅游,从我做起有序排队,不喧哗吵闹,服从景区景点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乱涂乱画、踩踏绿地。文明养犬,从我做起遛狗拴绳,及时清除粪便;主动避让,防止犬吠,避免惊吓伤害他人;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减少细菌病毒传播。文明用餐,从我做起践行文明餐桌,有序排队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倡导绿色生活,按需点餐,理性消费,主动打包,减少奢侈浪费。移风易俗,从我做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拒绝铺张浪费、婚礼讲排场、高价彩礼等不文明行为,倡树文明健康新生活。 “双节”同庆,家国同心,让我们携起手来,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秉持家国情怀、传承文明精神,让文明成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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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06
报到通知书各参会单位代表:欢迎您参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解析高级培训班,现将有关具体报到事宜告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及地点:报到时间:8月15日报到(下午13:00后在青岛致远楼宾馆大厅开始报到或者16日早上8:30左右在培训上课地点门口报到)  培训时间:8月16日全天(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8月17日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上课地点:青岛致远楼宾馆会议厅 (青岛市南区珠海路1号 ;电话:0532-85967888  )住宿费:480元/人/间(因15号青岛致远楼宾馆满房,15号需要住宿的学员入住与青岛致远楼宾馆同一大院的另一酒店,16号住青岛致远楼宾馆420元/人/间,都含双早;因青岛旅游旺季,需要住宿的学员提前联系老师吴杰13146072947预留,不提前电话预留房间的学员我们不确保有房间,谢谢!)二、主讲专家(已确定)马  恒——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原处长,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主要编制组成员。三、其他事项:费用260元/人(含资料费、文具、场地费用),回执表已注明住宿的学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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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30
关于催报9月份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据统计,截止9月30日14:00,仍有部分勘察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报送2019年9月份月报数据。名单在附件,现将催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单位要抓紧时间学习文件,在10月8日11:00之前补报经济形势月报数据。逾期不报,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各有关单位以后务必要安排好工作,及时办理。二、综合平台报送。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采取综合平台报送,即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综合平台全面准确报送数据。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2号)规定,每个统计年度内第一次有统计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扣5分,第二次以后的每次扣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和年度检查和单位评优等工作挂钩。  特此通知。  联系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85931913。 2019年9月30日附件:截止9月30日未按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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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05
11月30日,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青岛市城乡规划协(学)会、中德生态园可持续发展联盟联合主办,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办的“城市之美”系列学术活动——“设计赋能城市发展”主题论坛在青岛理工大学学术报告厅举办。300余名行业内的专家学者、设计同仁以及高校学生等,共同见证了这场高水准的学术论坛。本次论坛活动以“设计营造城市魅力、设计塑造城市未来”为主旨,深入探讨如何通过设计创新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宜居的未来城市愿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勘察设计协会、市规划学会、市土木建筑学会、青岛理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政府以及行业、高校、设计机构有关领导和专家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秘书长汪祖进在致辞中提出:“面向未来,建筑设计如何高质量的服务新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宜居的未来城市愿景,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在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新时代,新型城市建设由外延型向内涵型,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强调产城人文的有机结合,强调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其核心在于城市发展的动力正在转变,主要体现在创新驱动,内生增长,产业设计和结构优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胡乐常在致辞中表示,“如今的青岛,正在努力推进“国际化+”行动计划,产业半径向全球延伸,谋划的未来也充满着国际元素。青岛将以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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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3
关于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通讯员的招募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的信息交流和新闻宣传工作,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准确、全面收集和宣传会员单位的突出事迹、技术成果、先进经验,致力服务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创新,现向广大会员单位招募通讯员,每单位仅限一名(具体要求详见《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请各会员单位于3月9日前将通讯员申报表发送至邮箱qkxmsc@126.com。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2020年3月3日附件1:青岛勘察设计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附件2:青岛勘察设计协会通讯员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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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5 - 21
各有关会员单位: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7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近年来地下空间利用问题成为了建筑行业关注的重点,地下建筑结构的抗浮问题已引起各行业的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发布实施为建筑地下结构抗浮勘察、设计、施工和检验提供依据,可有效减少建筑地下结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推动我国建筑工程抗浮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相关勘察、设计、施工、检验、检测和验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同时提高基坑降水技术能力,掌握基坑降水新技术、新方法,我协会决定在线举办“《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宣贯及基坑降水技术应用”培训班,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单位主办单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承办单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会务承办:北京恒光联科信息咨询中心二、培训内容1.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编制概况;2.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主要内容;3.建筑工程抗浮疑难问题分析与探讨及工程实例;4.  基坑工程及特殊岩土层中的地下水问题及控制技术;5.  基坑工程降水与承压减压控制技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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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日前,省住建厅发布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希望符合推荐条件的专家个人积极申报,所在单位积极支持专家推荐工作并做好材料审核把关,于8月24日(周一)12:00之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市南区澳门路121号507房间),同时携带包含申报材料电子版的优盘,申报材料包括《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的通知》的附件1、附件2(word格式)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版(pdf格式)。二、根据省住建厅意见,本着“属地管理、自愿申报”的原则,本次申报单位仅限本市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三、每位专家需附如下的材料:身份证、毕业证、高级及以上的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务任命文件(如有职务者提供,没有者不必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执业印章。原件审阅后退回。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公示后公布为省消防验收技术专家,纳入省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同时自动纳入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库。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的通知》(联系人:刘亚南,联系电话:0532-8506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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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2 - 23
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举办“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的岩土工程问题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会,如需参会的,请根据要求自主办理。2021年2月23日           中设协字[2021] 12 号:关于举办“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的岩土工程问题培训班”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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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日期: 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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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5年11月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原(场)防火工作;
  (三)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 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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