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
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城字〔2015〕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办函〔2015〕15号)精神及要求,为做好我市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2.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照简单换证原则,凭原一体化资质证书分别换领与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叁级资质证书可换领装饰专项设计乙级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换证后15日内,须分别向省住建厅、市城乡建设委登记备案。
3.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企业,应持企业换证申请表一式六份和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称大厅)三楼市城乡建设委5号窗口提交换证申请。勘察设计处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队伍管理处对材料审核同意后,换证申请表加盖市城乡建设委公章,由大厅窗口发放给换证企业。换证企业持加盖市城乡建设委公章的换证申请表和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提交换证申请。
4.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5.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大厅窗口联系人:王孔圣,85916558;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联系人:刘蕾,85916568;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联系人:宋琳,85916564;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登记备案联系人:卢琳琳,85931915;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登记备案联系人:姜岩,85063575。
附件: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 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4.山东省一体化企业换证申请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山东省一体化企业换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