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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05
精准扶贫,你我同行——协会荣获全市2018年度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先进集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要求,全市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取得决定性成果,为激励先进,弘扬正气,2019年10月,青岛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40个先进集体及12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我会荣获“2018年度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长期以来,我会坚持以“桥梁、纽带、服务、自律”的工作理念,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推动行业自律和技术进步,在做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紧紧把握自身作为行业组织的特点,明确提出协会应“自觉履行社会或行业公益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帮扶资金,参与了多个帮扶项目和对口扶贫村镇的脱贫攻坚实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赞誉。下一步,协会将以荣誉作为激励的力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委的相关决策部署,密切联系实际,强化机制和效能建设,进一步发挥一个行业组织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应有作用。 (2019年10月,中共青岛市纪委派驻西庄村第一书记、中共莱西市沽河街道西庄村支部委员会向我协会送上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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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2
11月8日,青岛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第八次联席会议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在我市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并邀请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勘察设计协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讨论了健全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数字化审查的工作措施、近期审查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并就行业关心的事项进行了研讨。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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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5
我市选手在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取得佳绩近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共同举办的“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圆满落下帷幕。我市参赛人员经奋勇拼搏,共取得了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七项、团体奖二项的优异成绩。其中,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蔡宜君获得一等奖、中青建安集团胡杨、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冬雪获得二等奖、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宋维泽等七人获得三等奖。由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青岛一队、青岛三队分别荣获团队奖。近年来,我会积极致力于全市建筑领域BIM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鼓励企业开展BIM技术应用,积极协助各单位申报BIM技术应用的国家、省级相关比赛。先后有多家企业先后获得省级BIM技术应用比赛奖项,为加快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BIM技术推广应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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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17
全国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12月11日,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市成功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作了题为《奋斗七秩 峥嵘岁月创辉煌,砥砺前行 创新发展续华章》的大会报告,全面回顾了勘察设计行业企业70年来的发展成就与经验,分析了行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报告系统分析了当前行业面临的外部发展形势和发展机遇,指出当前全球经济放缓,投资乏力,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投资趋缓。同样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主要包括:着眼补短板、调结构,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眼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走实走深等。二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催生新的服务内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将拓展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链条和业务内容。报告提出,行业企业未来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以“绿色、先进、经济、舒适”为方向开展技术服务。二是面向工程全生命周期开展技术与管理服务。三是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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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2
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 (插入各单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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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2020年3月20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召开了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共有38位理事出席会议。会议首先通报行业及协会在防控疫情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带领广大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部署,通过发起联合倡议、组织慈善捐款、陪同走访考察、开展行业调研等形式,积极联合行业企业共同抗击疫情,抓好复工复产。会议就“建筑文化创新周暨第三届中德历史城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青岛论坛”、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四五”规划编制,以及探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第二届全国健康大会”三项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要求向理事进行了通报。    会议最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两个会议提案,决定对2020年度会员会费进行减半征收,以帮助广大会员单位携手共同应对当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发展压力,并同意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青岛鼎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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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帮助会员单位坚持不懈抓防控,同时积极复工复产抓经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秘书长潘贵成先后于3月11日、3月18日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波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来到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此次调研重点了解了三家企业疫情防控预案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实行、防控用品储备以及企业自发开展的慈善捐助情况后。刘波副局长表示,当前我们的防控意识以及各项防控举措要做到半点不松懈,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调研还就企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困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建议、本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走出去发展等等议题,与三家公司同志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及围绕协会发展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寻下一步工作的新模式,切实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协会共享平台发展,更好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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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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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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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03
各会员单位:    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协会秘书处现开始收取2019年度会费。请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会费汇至以下银行账号(并注明汇款事项)。    衷心感谢您单位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工作的支持,协会将竭诚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1、《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      2、会费缴纳方式说明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2019年9月3日 附件1: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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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3
各有关单位:已办理2019年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试报名网上缴费的单位,请持单位介绍信于2019年11月13日至18日到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领取发票。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1号楼甲213室,电话:85931915。特此通知。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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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2 - 03
各会员单位: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多项严厉举措部署这场疫情防控战。据了解,在这个过程中,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积极自发组织开展了慈善捐款、捐助物资等活动,也有很多企业认真从自身做起,积极响应政府的疫情防控部署,在企业内部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完善企业防控设施,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这些实际行动从不同的角度,都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凸显了行业的大爱之情。为积极弘扬正能量,继续呼吁和号召广大会员单位凝心聚力,万众一心,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协会拟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抗击疫情,勘察设计行业在行动”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各会员单位为抗击疫情开展的相关工作信息,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关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素材,由协会秘书处进行集中编辑发布。联系人:王一斐  张俊  88950288电子邮箱:qkxmsc@126.com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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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24
各有关单位:目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各单位应当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毫不放松的抓紧落实防疫工作,在坚决打赢疫情保卫战的同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目前工作之余和勘察设计任务相对清闲的间隙,组织企业技术人员进行线上学习交流和技能提升,提高企业综合水平和实力。应各单位以及广大设计人员的要求。我单位初步定于通过线上进行为期一天的讲座一.培训时间:2020年04月26日上午10:00 -12:00下午2:00-5:00二.培训对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建厅、局)主管领导;各有关协(学)会、教学、科研机构的有关人员;各地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施工图审查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三.学习方式:线上直播步骤,1.关注公众号“建筑师在线学习”;2.在“学员中心”绑定手机号码,注册会员成功。3.到时间网上直播。四.培训内容:第一部分、实例讲解外露式柱脚、板件宽厚比、节点刚性假定及二阶效应系数影响等问题第二部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介绍第三部分、工程设计答疑【单位接到通知后,感兴趣的单位可以将在工程中的疑难问题整理出来发给会务组,zhhbbeijing@vip.163.com、专家将在课上进行解答与讨论】为了使会议效果更佳、下午安排30分钟左右提问环节,请大家提前准备。五.主讲专家:余海群老师--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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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7 - 13
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第四批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的通知》要求。我会组织了第四批深基坑评审专家入库评选工作。经各单位积极参与,共报名159人。经材料初审、复审、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后,共评选出入库专家54人,现予以公布。  附:第四批深基坑评审专家名单.xlsx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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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1
关于开展青岛市2020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增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凝聚力,鼓励先进,经研究现决定开展“青岛市2020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具体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企业1、协会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在本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2、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政府及行业的管理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家、省、市举办的评优、设计竞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3、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具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4、企业注重技术进步和质量管理,具有较高的技术、质量水平,已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能够有效运行。5、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和偷税漏税、违法违纪行为。 (二)先进工作者 1、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执业道德,在本企业内拥有较好的群众评价。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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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28
各有关单位: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0)》已印刷完毕,今年的报告增加了展示2019年行业优部分一等奖获奖项目和抗疫工程风采的“风采篇”,欢迎单位和个人关注、自愿订购(EXCEL格式征订回执见通知附件)。附件1:中设协字[2021]28号关于征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0)》的通知.pdf附件2: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0)征订回执.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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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7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公布2021年度青岛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青岛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竞赛的通知》,各勘察设计单位积极申报,我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材料合格项目进行了评选。经专家组初审、复审、并进行公示后,共评选出青岛市2021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一等奖60项,二等奖104项,三等奖133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青岛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竞赛评选结果.doc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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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 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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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11日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登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六)避难层(间);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部门:
  (一)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占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容纳人数较多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工作;
  (八)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负责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当参加。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护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参加灭火救援。
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
  (二)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
  (一)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七条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定火警情境;
  (二)调动相关人员;
  (三)启动消防设施;
  (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
  (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
  (三)志愿消防队备勤。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条件。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
  (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
  (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
  (三)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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