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
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建城字〔2015〕3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简化办事程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结合我市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实际,现对勘察、设计招投标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不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设计招标备案等有关手续。但自主决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保证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能力,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3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在办理合同备案时无须再提供招投标备案的有关资料。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