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5〕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划、设计监管,合理控制玻璃幕墙应用,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对于安全审慎地应用玻璃幕墙的部署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三)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四)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提交符合国家深度规定的设计文件,履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审查程序。
二、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生产、制作、安装,确保玻璃幕墙工程质量。
(一)玻璃幕墙打胶、固化车间要有相应保证措施达到温度、湿度、洁净度要求。
(二)幕墙用硅酮结构胶、耐候胶等原材料要严把质量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结构胶相容性试验;玻璃板块打胶要进行粘结性能试验。
(三)玻璃幕墙安装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幕墙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四)玻璃幕墙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详尽的使用说明书,对幕墙设计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维护、定期鉴定检查以及维修加固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和说明,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移交业主。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主体责任
(一)按照《通知》规定,落实业主负责制,明确既有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安全责任维护人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进行挂牌明示。
(二)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台帐,规范日常维护、专项检查、安全性能鉴定、维护加固等行为。
(三)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鉴定、改造、加固和拆除等。
四、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做好既有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一)进行广泛社会宣传。各市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并督促其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各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规划、设计、生产、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及具体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
(三)建立全面完整统一的既有幕墙信息系统,为全省既有建筑幕墙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今年9月底前,各市要将辖区内既有和在建玻璃幕墙工程全部普查建档(见附件2),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标准定额站。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有序进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做好各项工作,年底前省将基本完成信息库建设。今后所有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在1个月内将有关建档资料及时上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张波0531-87087056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略)
2:既有建筑幕墙工程信息表(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