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R-2015-016002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环保局
青城管〔2015〕168号
关于新建住宅阳台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和已有阳台排污整治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城管、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水污染,建设宜居幸福、生态环保城市,现就解决住宅阳台排污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建设
1.新建住宅阳台必须增设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施工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加强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施工建设和管理,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 新建住宅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管理
1.环保部门将住宅阳台增设污水收集系统纳入环评审批。
2.规划部门将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对应的室外污水管道纳入管线综合规划。
3.施工图审查机构将阳台污水收集系统设计纳入审查范畴。
4.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要求建设单位确保项目用地红线内雨、污分流。
5.建设管理部门在施工阶段及验收环节对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加强监管。
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强雨、污分流和正确使用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等工作的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阳台排污整治工作。
三、已有住宅阳台排污问题
住户已经入住并且已将洗衣、餐厨等污水排入雨水系统的住宅小区或居民楼,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发挥街道、房管、物业、执法等部门作用,对发现的阳台排污问题,有针对性地做耐心的劝导和制止工作,对拒不实行雨、污分流的住户依法处罚,同时采取措施,实施雨污分流。
老旧住宅改建、扩建或维修,按照新建住宅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和管理要求实施。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环保局
2015年11月30日
(联系人:姜志凯 联系电话:85715261)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