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16〕21号
为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行驶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企业须加强对所属重中型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排查治理车辆设备隐患,经常性对重中型货运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须与施工企业签订运输协议,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时间、运送地点进行运输。严禁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驶离工地。严禁乱倒、乱卸和散流物体撒漏污染道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做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市区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为限时限行区。需在该区域通行的重中型货车,应当领取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严禁无证上路。已领取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运车辆每日7时至9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该区域通行。
四、严禁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集装箱车辆须按照规定使用转锁装置。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整治,依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
五、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工作配合,强化整治措施,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违规企业和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有关部门设立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22 或者66572200,市交通运输委12328,市城乡建设委85061282,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安全监管局12350。
七、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
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