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6〕66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各处室、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6个配套文件,明确要求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全市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在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渣土运输、裸土绿化、河道治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环节扬尘污染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扎实推进全市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我市建设领域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8月11日全市环保电视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 “幸福宜居”建设目标要求,健全和完善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新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筑牢监督防线,着眼源头防控扬尘污染产生,积极推进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治理规范化,积极创建“文明工地”、“绿色工地”,全面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清运、建筑废弃物再利用、河道、深基坑、黑臭水体、污水处置排放、现场环境整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有效削减大气及水体污染物排放,努力实现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持续好转,城市大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市容环境面貌得到显著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陈勇主任为组长,杨湧副主任、孙宗贤副主任、刘玉勇总工为副组长,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开发局、市工务局、城建处、市政公用建设处、市城市园林建设处、城市化办、市政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地材处、节能与墙改办、散装水泥办、市政公用质监站、园林质监站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市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范大鹏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上级部门有关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文件的贯彻落实,收集各区市、委属各单位文字材料上报工作,督促本方案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市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相关部门也要成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相应组织,协调组织本行业本部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三、职责分解
(一)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治理,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施工现场和重点区域列出清单,明确牵头督导,细化工作措施,规定要求时限,全力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二)委各部门、单位根据“三个必须”原则,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分管领域内的扬尘污染治理大排查及专项抽查,做到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响应,并指导、协调做好整顿工作。
1、委城市建设处。对职能范围的城建、城市河道治理等项目的防尘污染工作进行指导。根据城乡建设事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防尘污染监管体系建设,对全市风景名胜区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2、委市政公用建设处。对职能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各区(市)市政公用建设项目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委城市园林建设处。对职能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对市区裸露土地绿化工作督导检查。对各区(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防尘污染监管工作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委勘察设计处。对勘察施工项目的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城镇化办公室。对农村自建房屋的防尘污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职能范围内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协调督导。
6、委建管局。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的防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防尘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扬尘污染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负责新建小区挡土墙、围墙建设工程的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防尘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各区(市)房屋建筑工程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7、市房地产开发局。负责市内三区房屋拆除扬尘污染监管工作,对各区市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考核督导;负责本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防尘污染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负责对配套费投资建设项目的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8、市建筑工务局。负责直管公务项目的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其他非直管公务项目的防尘污染工作;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防尘污染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防尘污染保障体系,严格落实防尘污染责任制。
9、市节能与墙改办。负责权限范围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防尘污染监管工作;对各区市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墙体改造工程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监督指导住宅产业化生产场地内的防尘污染工作。对各区(市)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防尘污染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0、市散装水泥办办公室。按照职责对区、市预拌砂浆企业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防尘污染的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防尘污染责任制,完善防尘污染技术措施;对各区、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管部门的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12、市建设工程材料办公室。负责全市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生产加工方面的防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13、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权限范围内城区(含小区内)道路、桥梁、海河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施工防尘污染监管工作;对各区(市)在建市政工程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市政工程防尘污染的技术推广工作。
14、市公用质监站。负责权限范围内城区(含小区内)给排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过程中的防尘污染监管工作;对各区(市)公用事业工程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15、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职能范围内(含小区内)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工程项目的防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防尘污染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16、市公用事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职能范围内防尘污染监管工作。
17、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落实好本行业、本领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一)加紧推进建设领域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要把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抓好五个关键环节:一是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建筑扬尘污染。建筑扬尘污染是影响市区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短板,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对扬尘治理不合格、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场地实施停工整顿和处罚。二是加强环境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有效管控环境风险。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相关单位主动牵头,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网络管控各项措施,强化区域、行业协作与联防联动,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控整治到位,取得实效。把有效的突击性、应急性措施转化为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巩固保障成果,提升管理水平。三是切实把好扬尘源头控制关。抓好施工工地围挡关、垃圾清运关、场路硬化关和车辆冲洗关等关键环节,实现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施工现场主干道及场地硬化率、出工地渣土垃圾运输车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100%,同时定期冲洗主要施工路面。规范拆除工程扬尘控制。落实拆除工地洒水降尘、密闭围挡等措施。四是切实抓好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相关部门认真排查全市裸露土地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绿化,实现市区裸露土地零记录。五是加快推进建筑废弃物利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各相关单位、职能部门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尽快明确对全市建筑废弃物利用场所的布局规划。
(二)深入推进建设领域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市政府即将印发实施的《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城乡建设领域水污染治理工作。一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相关部门是《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将《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加强督查推进,严格考核奖惩,督促各项治理任务目标落实。二要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市政公用建设处要组织签订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责任书,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要倒查责任;要按照国家、省确定的时间节点,确保于2016年底前完成40%的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对已开工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未开工的要加快制定整治方案及办理前期手续,争取尽早开工。三要加快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李村河中游、昌乐河、娄山河等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以及张村河水质净化厂、麦岛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建设。
五、工作要求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印发实施《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试行)》和《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履行应承担的环保工作职责,齐心协力,切实抓好相关各项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防尘污染工作要亲自抓,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得力人员,近段时间专门负责迎督准备工作;要认真自查,狠抓整改,动真碰硬,不留隐患。
(二)切实履职担当。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要按照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环保工作职责,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工作有效推进。
(三)开展专项督查。从8月下旬开始,市城乡建设委成立专项督查组,分赴各区市、各有关部门,现场对迎督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格实行问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环保工作职责,切实担负起本领域本行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把环境保护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各部门、单位及时总结防尘污染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度,于每周四下午17:30前将一周工作情况报委安全生产监管处(金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