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6〕8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
4月2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DB37/5057-2016,以下简称《规范》),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动我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规范》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规范》中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建筑物“四同步”的建设要求,根据规划部门对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环节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能满足多家移动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
二、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场馆(体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等)、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3千平方米的党政机关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其它公共建筑物,应根据规范要求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三、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在工程验收时,应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纳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综合验收。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