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管字〔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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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由勘察设计单位(含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项目,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对于应备不备、备案超时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14﹞95号)予以诚信扣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青岛仲裁事业发展,打造一流仲裁机构的议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97号),大力倡导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中,应含有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须使用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各勘察设计单位在申报合同备案时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备案材料,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