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建办字〔2017〕57号
关于开展青岛市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既有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市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扎实做好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的范围是以2017年6月30日为标准时点,保税港区、高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范围内,在普查标准时点前已建成且正在使用的既有建筑(重点普查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桥梁,不包括非市政桥梁的公路桥、铁路桥等桥梁)。其他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隧道、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列入近期征收改造计划的既有建筑以及军事建筑、保密建筑不在本次普查范围。
本次抗震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具体内容详见《青岛市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登记表》(附件1)、《青岛市既有市政桥梁抗震性能普查登记表》(附件2)。其他市政工程根据情况自行设计普查登记表格。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1.普查准备(2017年8月31日前)。制定全市普查工作方案,制订全市统一的普查标准和技术要求;落实普查经费,进行普查物资准备,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普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由市财政承担工作经费。其他区(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本区(市)、本行业的普查工作,并列支专项工作经费。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府)
2.信息采集和普查登记(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按照普查信息采集登记有关要求,组织普查工作人员采取查勘现场和查阅图纸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填写普查表格,并对各项属性指标与竣工设计图纸、既有建筑现状进行核对,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采集和普查登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既有建筑抗震普查登记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应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既有建筑抗震普查的配合工作,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资料;其他区(市)既有建筑抗震普查登记工作,由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行组织开展本行业抗震普查工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普查数据审核汇总(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按照普查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强化普查过程质量控制和数据审核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以区(市)为单位进行普查资料整理和数据汇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普查信息,由市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并录入“青岛市既有建筑抗震性能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区(市)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自行整理本区(市)普查信息并汇总到市城乡建设委。鼓励其他区(市)参照“青岛市既有建筑抗震性能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本区(市)的信息系统,并做好数据对接。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府)
4.普查成果输出(2018年7月至8月)。以普查采集的信息为基础,编制我市既有建筑的抗震性能分析报告,作为本次普查的成果,为下一步开展鉴定加固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桥梁的抗震普查成果报告,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编制,其他区(市)自行编制本区(市)的普查成果报告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自行组织开展本行业抗震普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本行业的普查成果报告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府)
二、积极稳妥开展既有建筑鉴定加固
(一)鉴定加固的范围
下列既有建筑应委托具有相关资格、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并结合鉴定结论等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加固措施或其他措施:
1.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既有建筑、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既有建筑。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
3. 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可能对抗震性能有影响的既有建筑。
4. 其他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隐患以及依据既有建筑抗震普查发现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既有建筑。
(二)鉴定加固工作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区(市)的实际以及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抗震普查情况,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升级改造等工作,制定实施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计划并积极推进。
抗震鉴定加固相关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既有建筑的产权或主管情况确定抗震鉴定加固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负责落实资金和组织实施具体的鉴定加固工作;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既有建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落实。各区(市)政府组织开展抗震鉴定加固工作,应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和其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责任部门:各区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供电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筑物产权人)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保障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要建立协作高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既有建筑普查鉴定加固工作,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良性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要进一步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抓好新建、改扩建、加固类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进行监管,认真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制度。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抗震防灾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做好抗震防灾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和应用研究,加强抗震防灾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我市抗震防灾工作水平。
(四)要建立健全既有建筑抗震信息更新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并结合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建立新建、改扩建和加固工程项目的抗震性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拆除类项目由拆除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将拆除项目信息告知建筑抗震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普查和补充调查工作,有计划地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升级维护,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城乡建设委编制青岛市既有建筑抗震性能管理信息系统有关管理标准,指导建立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附件:1.青岛市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登记表
2.青岛市既有市政桥梁抗震性能普查登记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