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的质量管理,提升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排烟气道系统设计管理
新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要求,设计图纸应明确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选用的标准图集名称。
二、加强排烟气道系统产品采购管理
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产品采购应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采购合同应明确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规格型号,产品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加强排烟气道系统产品进场质量管理
(一)产品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产品进场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项目总监应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联合验收,形成完整的进场验收记录,经联合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联合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产品合格证明、系统通风性能检验报告;检查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其中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2.检查排烟气道外观、标志、尺寸偏差、壁厚、排气构造等。
3.检查防火止回阀标志牌、外观质量、严密性能等。
(二)设计要求需进行进场检测的项目,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产品进场后,对设计选用标准图集要求需进行进场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四、加强现场施工安装质量管理
排烟气道系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安装,监理单位应加强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检查,确保安装质量。安装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进行防串烟、防倒灌性能检测等。
五、加强排烟气道系统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烟气道系统设计和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质量责任。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排烟气道系统审查,对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设计图纸未明确选用标准图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排烟气道系统产品进场质量及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本通知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复查仍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给予信用考核扣分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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