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及文件报审环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全市工程项目建设。但同时也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报送不及时,甚至长时间停滞的现象,影响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项目,根据《关于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推动勘察设计提质增效的通知》(青建发〔2018〕4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限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工作。
青岛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限管理办法
1.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报审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查机构意见进行修改,大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中小型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及时申报复审。
2.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复审的,大型项目延期不应超20个工作日内、中小型项目延期不应超10个工作日。超出上述时间的,应由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预计申报复审日期。
3.初审后,大型项目超40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超20个工作日未申报复审,且未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审查机构将出具不合格报告后,结束本次审查;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后,未按照说明的预计申报复审日期报复审的,审查机构将出具不合格报告后,结束本次审查。
4.对于出具不合格报告后结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审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