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经信字〔2018〕109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期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因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电力线路、挖断电缆线等事故,造成部分供电区域及重要用户电力线路跳闸。目前,我市正处于扎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及地铁、高铁、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时期,个别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各类开挖,施工搭设铁质脚手架和吊车临近高压电力线路作业时不满足安全距离等隐患问题,易造成人员触电伤亡、引发火灾及电力线路跳闸等事故。
为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确保全市电力供应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严防外力破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的稳定供应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务必从政治高度出发,提升意识,增强电力设施保护主动性,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准确把握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以下范围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1-10千伏:5米
2. 35-110千伏:10米
3. 154-330千伏:15米
4. 500千伏:2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输送管路保护区。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
三、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要求
根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市南、市北、李沧区和涉及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所在区、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各区、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各施工单位、企业要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各类开挖、起吊、顶管、建房、取土、植树移树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目前已经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向青岛供电公司报送施工计划及方案(联系人:谢志鹏18678968635),现场确认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因施工方违规施工作业造成的停电事故,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依法依规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
各区、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检查,建立专业保护队伍,健全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制度,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直企业,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等要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及时将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各施工建设单位,传达到每个工程项目、每个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附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
编号:
申 请 人 | 公 民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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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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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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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 称 | 单位负责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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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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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负责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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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 周围电力设 施分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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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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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产 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现场勘查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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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许可文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等。
2、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附件。
3、本表一式三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调度机构及申请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