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方案》做好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青政服字〔2018〕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08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市)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平台、多审合一、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依托“互联网+审图”,尽快建立“一个平台多方共享、一家审查多方共管”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模式。各区(市)要按照青政办字〔2018〕108号文件的要求,在2018年10月25日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
2.将消防审查并入施工图综合审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受理窗口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审查文书。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机构名录详见附件1。受理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如涉及到结建式人防工程,要选定人防工程审查机构,将人防工程部分的申报材料分发给人防审查机构并约定审查时限。联合审查实行容缺受理,勘察文件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其必要的材料、可以容缺的材料详见附件2。要件之外,各区(市)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材料。
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机构接收项目申报后,要及时告知辖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并配合监督。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房建和市政审查机构、人防审查机构要协同配合,共同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青政办字〔2018〕108号文件中施工图联合审查图证分离的意见,联合审查试行预审模式,通过预审,使建设单位早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预审),用于办理施工图审查后继的施工许可(临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招标等手续。使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预审)办理相关行政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书面承诺,在工程结构施工前取得正式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加盖审查印章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并将正式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提交已使用审查合格书(预审)的相关部门。使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预审)办理施工许可(临时)的,施工许可(临时)的有效期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预审)一致,待取得正式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换取正式的施工许可文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加盖审查机构印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换取正式施工许可文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结构施工。具体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详见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应及时出具综合审图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通过信息系统分别报送城乡建设、消防等职能部门,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其中,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消防部门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人防工程部分由人防审查机构按规定向人防部门报送。
4.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和审查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结合各专业审查技术要点及相关要求,联合组织审查机构技术人员培训,使审查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综合审查能力。
5.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提供远程服务。近期,可通过网络硬盘、电子邮件、微信、QQ等远程通讯方式开展资料传输,提高审图效率。待数字化审查工作推广后,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数字化审查和报备。对于涉密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主动说明并提交有关材料。对涉密工程实行线下审查,相关各方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6.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问题的,要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答复和指导,涉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协商决定。
7.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审图工作中遇到问题,相互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定期召开碰头会,互通情况,交流业务信息、政策动态,以适应新变化。
8.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城乡建设、消防和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9.本文件适用于青岛市全域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项目的消防设计)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适用范围外的消防设计审核工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专门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10.对需要开展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向市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消防部门将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项目报省消防部门进行专家评审,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1.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要依法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手续,相关政府部门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
1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和市出台相关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施。
附件:1.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机构名录
2.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材料
3.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程序
4.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消防部门的资料
清单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公安消防局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1
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机构名录
| 机构名称 | 审查范围 | 资质范围等级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抗震超限建筑工程(不含非超限房屋建筑) | 建筑工程一类(含抗震超限建筑) | 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2号 | 0531-87913382,0531-87913380 |
2 | 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抗震超限建筑工程(不含非超限房屋建筑) | 建筑工程一类(含抗震超限建筑) |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七层 | 0531-66770036,0531-66770030 |
3 |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 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抗震超限建筑) | 建筑工程一类 |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1号楼甲 | 0532-85931916,88951017 |
4 | 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抗震超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一类,给排水二类) | 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901 | 0532-55785895,18661860159;即墨分公司0532-85051871,18766287266;城阳分公司0532-87866385,13791979516;崂山分公司0532-88993832,13869812206。 |
5 | 青岛海西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抗震超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二类(道路、给排水) | 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 | 东区(原开发区)办事处:0532-86975952,西区(原胶南市)办事处:0532-85167071。 |
6 | 青岛北部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抗震超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一类(道桥、给排水) | 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新业路69号创业中心B区217 | 0532-66966637,13969690166;0532-66966637,13969690166,红岛经济区(高新区);0532-83100577,13969768978,莱西分公司。 |
7 | 青岛市胶州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 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抗震超限建筑) | 建筑工程二类,市政工程二类(道路) |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裙楼406 | 0532-82289223 |
8 | 青岛市平度建工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 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抗震超限建筑) | 建筑工程二类 | 平度市人民路83号青岛万通财富中心1512室 | 0532-88337185,13658659788 |
9 | 济南齐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政工程一类(道桥、给排水、环境工程、燃气热力) |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南楼915室 | 0531-82704277 |
10 | 青岛鼎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一类,给排水一类,燃气与热力二类) |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1号楼26层 | 0532-80977686 |
附件2
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材料汇总表
子项目 | 序号 | 规定的申请材料 | 必要的材料 | 容缺的材料 | 备注 |
勘察文件审查 | 1 | 勘察文件审查登记表(原件) | √ |
| 委托一家审查机构进行勘察文件审查及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只需填报此表,内容涵盖勘察和设计文件的审查。 |
2 | 立项文件(复印件) |
| √ | 发改部门或其他事权部门出具。 |
3 | 全套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 √ |
| 遇有存在适用标准规范时间问题的项目,可要求提供经工程勘察合同。 |
4 | 勘察文件审查合同(原件) |
|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登记表(原件) | √ |
| 仅适用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不需要进行勘察文件的审查)。 |
2 | 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
| √ | 初审时可用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及附图代替。 |
3 | 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 √ |
| 初审时可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和工程勘察报告代替。 |
4 | 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和电子版) | √ |
| 包括:图纸、计算书、相关技术表格、采用的省外标准设计图集、根据项目特点所必要的技术资料。遇有存在适用标准规范时间问题的项目,可要求提供工程设计合同。 |
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原件) |
| √ |
|
6 | 施工图审查工作量确认单(原件) |
| √ | 对于房建和一般市政工程,由于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实行统一结算,不需要在勘察文件审查时提报勘察文件审查工作量确认单。 |
7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抗震专项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项目。 |
8 |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抗震超限高层建筑。 |
9 | 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 |
10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或抗风专项论证意见(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应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或抗风专项论证的重大项目。 |
11 | 人防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 |
12 | 人防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 | √ |
| 仅适用于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包括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本(含平战转换功能预案)、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 |
13 | 人防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意见书(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 |
14 | 人防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 |
15 | 人防设计合同(原件) |
| √ | 仅适用于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 |
16 | 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初审时可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和工程勘察报告代替。 |
17 | 《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包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省外人防设计单位承担的人防设计项目。 |
18 | 消防设计专篇(原件和电子版) | √ |
| 用于消防设计内容的审查。 |
19 | 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 √ |
| 仅适用于应做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工程。 |
备注:1.不需勘察的项目,不必进行勘察文件的审查,例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2.容缺的材料可以在初审时容缺,或者使用替代材料;但需要在复审时提交。
附件3
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程序
在房建和市政审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房建和市政审查机构,建设单位通过受理窗口报送和接收施工图审查的相关材料。受理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如涉及到结建式人防工程,要选定人防工程审查机构,将人防工程部分的申报材料分发给人防审查机构并约定审查时限。
具体程序如下:
(一)勘察文件审查
1.勘察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对勘察文件经过严格的企业自查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勘察文件审查;
2.审查机构接收、登记,进行预审。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符合规定,即通过预审、正式受理施工图审查(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时,发放适当份数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有效期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3.审查机构进行初次审查。审查时限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的规定,调整如下:工业建筑,无论项目规模,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大型项目为4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为3个工作日。
4.初审意见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转交勘察单位。
5.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机构意见进行修改。大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中小型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
6.申报复审。勘察单位将勘察文件修改完成后,要即时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即时申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7.复审通过后,建设单位以一份《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换取正式的、适当份数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明原发放的预审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在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上用印。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企业自查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于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建筑设计、人防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调;
2.审查机构接收、登记,进行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符合规定,即通过预审、正式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时,发放适当份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有效期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3.审查机构进行初次审查。审查时限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的规定,调整如下:工业建筑,大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大型项目为8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为5个工作日。
4.初审意见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
5.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机构意见进行修改。大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中小型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
6.申报复审。设计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要即时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即时申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7.复审通过后,建设单位以一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换取正式的、适当份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明原发放的预审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用印。
附件4
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消防部门的资料清单
1.综合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等规定,对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综合判定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合格);
2.包含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消防设计专篇电子版的光盘。
备注:实行数字化审图后,相关资料实行网上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