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推进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订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审查机构从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审查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按照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条 一类和二类审查机构的设立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设函[2013]19号)等规章和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督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审查机构进行一次。
督查工作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基本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等三个方面。
对审查机构基本条件和审查行为管理的督查,采取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对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督查,采取提前抽取集中检查和现场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记录的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情况,在督查时予以采信。
第五条 审图机构的督查得分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督查的审查机构应积极配合督查工作,提供工作总结、审查项目汇总表以及被抽检项目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审查资料,并且确保资料真实性。
第七条 根据督查情况形成督查结果,督查结果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等级分值表》确定。
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查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实际到岗到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达不到相应认定条件的;
(二)超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四)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中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六)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因施工图审查机构失查责任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督查得分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等级分值表》“合格”分数线的。
第八条 审查机构经督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6个月。一类审查机构整改期间只允许承接审查二级及以下工程项目;二类审查机构停止承接审查业务。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其审查业务。
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原不合格审查机构,将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对其进行不定期、不提前告知巡查和抽查。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将督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通报。
督查结果是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资格认定有效期届满时重新认定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标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等级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