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4]4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建筑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部署安排,我委制定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4年10月15日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省住建厅《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市建筑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现在起至2016年8月,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具体目标是: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得到落实。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五方主体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基本建立起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严格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实体质量稳步提升。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通过率提高15%,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工程质量投诉数量明显下降。
---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全市形成5个以上规模化产业基地,年生产能力突破100万平方米,累计开工产业化建筑项目150万平方米,申报国家建筑产业化示范城市。
---市场诚信体系逐步完善。强化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规范经营、合法竞争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得到完善和发展。
---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每年培训鉴定1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万名劳务作业人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规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对于新开工工程,在开工前,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对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
记时,必须提供五方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按规定办理变更,重新签署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没有补签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所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都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存于施工现场备查,工程竣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温施工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处理外,还要依法处罚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等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要求,办理工程建设法定建设手续。凡是未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对参与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接新的工程,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2. 依法规范村镇工程监管。严格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要依法纳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凡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筑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报请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的挂钩运行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建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进行拉网检查,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法律法规,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并予以准确认定。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计入信用档案等相应措施,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5.构建统一建筑市场。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设置审批性备案的,要全部取消。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突出要求其有完善的管理体制,重点做好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登记后的市场信用和市场行为等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建设类企业和人员凭资质证照在全市范围内自由流动、合法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的现代建筑市场。
(三)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1.着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强化勘察现场作业质量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保温、门窗、装饰、幕墙、消防等专项设计文件审查力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强化设计方案论证,尤其是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超限工程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绿色。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
2.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全面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着重解决外墙、外窗、屋面、卫生间楼地面、地暖楼地面渗漏和现浇楼板、填充墙体、地暖楼地面裂缝以及外墙保温墙面裂缝、脱落等质量常见问题。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建设单位要提交由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承诺书》。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任务书》,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并作为施工技术档案留存;设计单位要对易发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进行细化设计,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领导小组,项目部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施工现场严格实行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重点说明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要设防治专篇,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或工序,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竣工评估报告要体现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情况。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建材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避免不合格建材用于工程,及时发现质量常见问题。
3.建立质量常见问题管控机制。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对不认真开展、防治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要进行严肃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停工的停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已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因质量常见问题引发质量投诉的,要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因处理不当引发重复、越级、群体上访的工程,进行网上曝光,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凡存在质量常见问题的工程不得参与质量奖项评选,已取得质量奖项的予以取消。对防治效果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将予以全市表彰和考核加分,组织观摩,优先推荐参与质量奖项评选。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试点工作,提升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监理效能。凡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扣分的,要在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的同时,严肃追究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责任,并给予考核扣分处理。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制定发展规划。2015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和工作措施,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引领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7号),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在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青岛蓝色硅谷等区域和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优先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
3. 开展试点示范。积极开展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等)、钢结构与轻钢结构、模块化房屋三类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试点示范。棚户区改造、工务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要拿出一定比例先行先试,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建造,并逐步提高建筑产业化应用比例。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围绕“数据一个库、管理一条线、监管一张网”的目标,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信息,统一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系统,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联动、预警通报、违规约谈等工作机制,特别是建立与招标投标的挂钩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管理的导向作用,使市场交易与现场监管信息共享、奖惩联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实行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注册执业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相关工程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3. 完善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体系。要研究建立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和技术工人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4.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考勤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劳务人员实名登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建筑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方案,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
部署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2014年10月30日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一并报送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5月)。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各地实际,每季度对辖区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检查情况报送市工程质量治
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将于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分别组织一次全市督导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6月-8月)。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总结报告报送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7月10日前,市城乡建设委将全市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市城乡建设委将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区市和个人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强化对工程质量、专业承发包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结果要即时体现在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中,与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评优评先、市场准入与清出挂钩。
(四)加大宣传,注重监督。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