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4〕9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墨市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和良好行为奖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2007年制定的《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
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良好行为奖励和不良行为惩戒机制,达到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青岛市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并承揽业务后,同本市单位一并纳入考核。
第三条 诚信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荣誉奖项、项目业绩、遵纪守法、社会责任、企业形象、文化建设、市场行为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获得国家专利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各级诚信记录部门查实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标准;负责采集、审核和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诚信记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管理,结合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采集诚信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同时,负责审核和汇总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诚信记录。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采集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辖区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以及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业绩信息。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和汇总,并将诚信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九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在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履行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和合同备案管理职责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记录在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和合同备案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应经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各诚信记录部门和人员对诚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诚信记录、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收集、整理、归档诚信记录、工程业绩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奖励的,可以由单位将获奖证书和有关文件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核。核实后,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加良好行为记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评选或组织申报的奖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记录,获奖单位和个人不需上报。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起评分为100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考核结果100分(不含)以上为A级,80分(不含)至100分为B级,60分(不含)至80分为C级,60分(含)以下为D级。等级评定以年度为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条的,进行“黄牌”警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条的,进行“红牌”警示。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考核扣分时,应填写《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附件2)或《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附件3)。勘察设计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以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和行政机关做出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决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章 诚信情况的公布和应用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诚信记录和评价情况,每年度公布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诚信评价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年度评价结果将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表彰评优、市场监管等联动。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评价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工作进行联动(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入青当年参加投标前,对其上年度进行诚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招投标联动),考核等级为A级的,考核分数每超过10分,在下一年度参加招投标评标时加0.5分,最高累计加6分;在各类评先创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年度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企业,将列为下一年度市场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次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属本地企业的次年内不办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的收回其入青信用证,半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条件。
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除按照C级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的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的收回其入青信用证,一年后重新核查其入青条件。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诚信结果,与个人执业资格、各类评先创优联动。年度内有良好行为的,除向社会公布外,在评先创优时优先考虑。
年度内凡受“红牌”和“黄牌”警示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凡受“红牌”警示的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执行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月7日。2007年3月21日颁布的《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办字[200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评价细则
2.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
3.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
(咨询电话:85768180)
附件
·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