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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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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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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3
9月19日上午,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仪式在青岛中建大厦举行。张萍理事长、潘贵成秘书长陪同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一同应邀出席仪式。中建八局四公司总工程师叩殿强、副总工程师兼设计管理研究院院长卢宁分别就设计管理研究院成立的目的、发展愿景等做了发言。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对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的成立将为青岛市勘察设计领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也为八局四公司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据悉,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是在中建八局四公司推动2020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体系建设年背景下筹备成立的,是四公司在“两个典范”“三年再造”“四更发展”的宏伟进程中又一项极具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成立设计管理研究院将逐步实现中建八局四公司业务去粗取精、精益求精的协调发展,以设计管理支撑施工精益求精,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打造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致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中建著名、行业知名”的总承包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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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6月2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副局长刘波带队调研走访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企业当前发展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在市勘察设计协会、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陈勇详细了解了当前图纸报审、项目评优、深基坑设计评审等服务企业的工作流程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兼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董事长张萍详细汇报了协会、审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并就当前内部改革主要思路和措施进行了系统汇报。在座谈过程中,陈勇首先对市勘察设计协会及审图公司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多年来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审图公司能够始终坚持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工作,在引领行业发展、开展质量把关、热心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发挥出突出作用。陈勇强调,既要肯定成绩,更要直面问题。随着当前行业发展形势持续变化、施工图审查政策不断调整,无论是协会工作,还是施工图审查业务,都面临着转型发展和改革创新的迫切任务。他指出,协会及审图公司当前的改革发展工作,主要应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定信心,强化团队建设,大力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创造力、思想力;二是突出优势,强化品牌建设,突出当前协会、审图公司在平台建设、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打造自身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实力;三是创新引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针对改革所面对的重点难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要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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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0
7月16日上午,2021山东(青岛)宜居博览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本次博览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等承办。会展包括勘察设计、开发建设、社区配套、智能家居、物业服务、绿色出行、城乡融合等七大板块,系统、立体、多维诠释宜居理念,展示岛城住建成就,展现出住建系统和住建人“住建为民,情满城乡”的初心情怀。工程勘察设计板块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承办,以“光影建筑雕刻百年时光”为线索,通过纵览、成长、腾飞和杨帆四个板块回顾青岛的城市发展、变迁历程,通过一系列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了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由小变大,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由人工到信息化技术的飞跃发展历程,更充分体现了勘察设计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和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宜居青岛的时代需求而付出的智慧和汗水。本届宜居博览会展会面向社会开放到7月18日,期间还将举办多场分论坛活动,从城市发展理念、城市更新、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新城建、新材料、新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研讨与分享,共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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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25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2019年7月22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海情大酒店召开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按照《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本次大会应到144人,实到128人,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要求。大会首先听取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举手方式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说明》、《关于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的提案(草案)》、《关于吸收新会员单位的决定(草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项提案文件。会议审议确定:一、关于协会章程的修改。章程修改工作充分结合了形势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分工和实际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我会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确保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在文字表述上更加准确和规范,修改后的章程为九章五十四条。二、关于会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特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费设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4个标准档收取,分别按照副理事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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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07
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的部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张萍主持,局机关党委孙来烈同志列席指导。会议前期,支部党员围绕指定的学习内容,积极开展自学,支部多次组织集中学习讨论。党员与党员之间一对一开展了谈心谈话,相互沟通思想,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坦诚交流,对支部工作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建议,为开好本次会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分为三部分、四场次进行。第一部分为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全体支部委员进行检视、剖析、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二部分为全体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张萍同志报告支部上半年工作情况、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并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对照检视。第三部分为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各党小组全体党员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主题,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职责,逐一查找差距和不足,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实事求是地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查找问题、提高认识、增强团结、改进工作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局机关党委孙来烈同志对组织生活会开展情况进行了点评并对下一步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通过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召开,全体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党支部将以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为契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切实转化为创新实践,在工作中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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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26
7月15日至20日,第29届国际制图大会在日本东京召开,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人参加,中国测绘学会牵头全国行业和高校学术机构近百人参会。会议期间共举办40余场高水平学术交流,展览展示了当今国际制图界最高水平的地图作品,并组织对世界各地选送的参赛作品进行了评比。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作为中国地图文化创意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组织中国地图出版社、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重庆市勘测院、贵州省第三测绘院、内蒙古地图院等联盟单位搭建了整个展示区域内面积最大、最有特色的展区。 琳琅满目富有中国特色的地图文化产品,吸引了包括国际制图协会主席Menno-JanKraak、副主席David Forrest、中国科学院院士叶嘉安等专家和同行驻足参观,参观者对我国地图发展充分肯定,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给予高度评价。 本次大会共有数十个国家的数百件作品参加挂图、航海图、地图集、电子图、教育、其他以及芭芭拉.佩什尼克世界儿童地图共七大类别的竞赛。中国共选送了22件作品,角逐各类奖项,最终收获了6项大奖,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独揽了3项大奖。其中“水韵姑苏—现代抽象水墨MR互动地图”获最受观众喜爱作品特别奖(全场唯一的公众投票奖),并荣获电子图类三等奖;“大沽河河口湿地生态区图”荣获挂图类专家评审二等奖。    在此次活动中,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组织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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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21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山东省作为全国“一省两市”试点,按照全国部署要求应于2月底前完成省级质检任务。市住建局将市内三区列为第一批上交成果的区域,要求1月20日将数据提交至省级入库,青岛市勘测院高度重视,组织技术人员李琳、杨震、王超、王刚、侯安业等同志全力保障,克服系统质检项调整、系统不断升级等困难,不负众望、加班加点、通宵轮班作业,完成数据整合、质量提升和各级检查,按期顺利通过质检程序提交数据。市勘测院作为黄岛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技术服务质检单位,应区住建局紧急要求,克服春节假期、工作量大的困难,连夜开展技术培训、周密部署任务,上到院领导,下到一线职工,全院工作一盘棋协同攻坚,如期完成任务!在莱西市质检工作中,市勘测院项目组高标准严控数据质量,在我市外围区市中率先完成省级数据汇交、修改、质检,成为唯一一个提前完成普查任务的项目组,做到了让领导省心、让甲方安心,进一步彰显了“精勘准测慧城市”的品牌形象。在省级数据汇交中,市勘测院按要求帮助莱西市另一家中标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质检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其完成汇交。宿裕、马赶、韦铖、李祥、张鹏等项目组成员群策群力,克服当地突发疫情的影响,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十几天夜以继日全力开展工作,最终顺利完成任务,得到省市住建部门领导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某公司因技术能力较弱无法完成平度市数据汇交,影响了全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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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1 - 04
关于召开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及协会工作部署,决定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二、会议地点青岛黄海饭店会议中心前区(青岛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三、主要议题审议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章程修改;审议第六届理事会相关人选提案;审议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选举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四、参会事项1、会员单位请于11月6日10时前将参会回执(附件1)发送至秘书处电子邮箱:qkxmsc@126.com(邮件请注明“会员大会”)。2、第六届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须本人参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本人参会,可签署书面授权书(附件2)委派代表参会。第五届理事本人无法出席的,也应签署书面授权书(附件2)委派代表参会。3、请准时参会,严肃行使审议、选举、表决等各项权利。 联系人:许  萌,联系电话:13553050571;王一斐,联系电话:13884637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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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08
关于征集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议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岩土及结构技术水平,促使两个专业更加深入交流,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青岛市土木工程学会地基基础专业委员会/结构专业委员会/高层建筑结构与抗震专业委员会决定将于近期举办“岩土&结构学术交流会“学术活动,现向各单位征集相关议题,具体如下:1、议题内容:        岩土、结构两专业对对方提供技术资料或所提技术要求有疑问的均在此范围内。2、报送方法:请最晚于5月24日17:00前发送邮件至XHJSZXB@163.com邮箱, 请务必留技术人员联系方式以备后期交流。3、后期工作:专委会秘书处将对问题进行汇总后,选取典型问题进行前期讨论,并在正式活动中进行解答。3、联系人:赵星 许萌   85931913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岩土专业委员会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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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09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管理科室,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的中心,8月8 日17时位于距离浙江省象山县南偏东方向约690公里的西北太平洋洋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7级,为超强台风。预计“利奇马”将以每小时18公里左右的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强度仍略有增强,8月10日白天将在浙江中北部一带沿海登陆,根据当前预测预报路径推算,“利奇马”将于8月12日凌晨到达青岛附近,预测可能给我市带来强风暴雨。为切实做好防御第9号台风“利奇马”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管理科室要将第9号台风情况迅速通知到辖区管理网格内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利用台风到来之前的有限时间,抓紧组织对辖区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地点在辖区内且正在进行的勘察作业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排查,落实除险防范措施。二、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立即整改;要将第9号台风情况迅速通知到本单位全体人员,尤其是有外业任务的人员,遇有重大险情,企业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果断处理,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出现重大汛情和险情,必要时马上停止外业并安排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三、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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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0 - 14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省总工会鲁会办《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职工技能竞赛工种(项目)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日前,山东省建设工会与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联合下发了《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就联合举办的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有关事项进行了组织动员。受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现将文件转发各单位,请结合要求提前做好参赛准备,同时尽快确定参加市级选拔赛人员名单,于10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至qkxmsc@126.com邮箱。联系人:许萌  王一斐  张俊电话:0532-85931913   0532-88950288        附件1: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pdf         附件2:参赛人员报名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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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09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办的“2019年度全国建筑设计创新创优大会暨全国优秀建筑设计展示交流会”将于2019年12月19日-20日在福州举办,届时将有何镜堂院士、王建国院士以及多位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作精彩演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加。联系人:  郭颜18511311136邮箱:  738280919@qq.com附件1:关于召开“2019年度全国建筑设计创新创优大会暨全国优秀建筑设计展示交流会”通知.pdf附件2:会议详情.docx附件3:参会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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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16
关于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二О二О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的通知各理事单位: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及理事会确定事项,决定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3:30(13:30报到,14:00正式开会)二、会议地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大会议室(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甲208室)三、主要内容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审议《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等会议议案;就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座谈研究。四、出席范围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全体理事。五、其他事项1、 请所有参会代表将参会回执于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15:00时前发送至秘书处qkxmsc@126.com邮箱。2、 请理事本人准时参会。理事本人因故确不能参加会议的,请签署书面授权书,授权理事单位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会。3、 请所有参会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佩戴口罩及其他相关防护设施出席会议,并请配合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工作。 联系人:王一斐、张俊  电话:88950288附件1:参会回执.docx附件2:授权委托书.docx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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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02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培训班紧急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由我会联合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定于9月4日至5日举办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培训班,因报名人数远超过会场承载能力,经与培训老师共同商议,拟在9月4日主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月5日主讲《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议参会人员根据授课内容按照专业分开参加活动,9月4日建筑专业人员参会,9月5日暖通专业人员参会,以保证培训效果。同时,我会将对本次培训内容全程录像,会后发各参会报名单位会后观看。因本次培训班组织工作中对参会报名情况估计不足,由此给各会员单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友情提示:请参会人员按照防疫防控要求,自觉佩戴口罩入场,提前准备好“电子健康通行码”,有序参会,共同保障本次培训班顺利开展。感谢大家配合!特此通知。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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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

日期: 20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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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号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5年1月29日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六条 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电视、通讯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指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组织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督促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三)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三)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四)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五)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七)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二)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

 

  (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

 

  (四)消防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

 

  (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置高层建筑固定电动车充电点,充电点与存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处警操作规程,配备通讯联络、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应当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多产权、多家合用且无统一管理机构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明确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三十二条 在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对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物体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依法认定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内容。


  第三十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未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应急装置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统一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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