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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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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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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建管字〔2017〕48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根据中国气象局与住建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和省气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联合发文的通知》(鲁气发〔2016〕31号)及青岛市气象局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气象局等12部门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联合发文的通知》(青气发〔2017〕1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具体实施。二、按照国发〔2016〕39号文件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新受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将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防雷装置纳入后期的竣工验收管理。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具备由气象主管部门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施工技术资料一并纳入工程施工管理技术资料中存档。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对防雷装置验收及检测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四、其他说明。以下类型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