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勘设协字〔2019〕9号
各会员单位: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会员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作用,
规范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
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凡拥护本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会的本市(包括驻青、入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外地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我市所设的分支机构,也可申请以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加入本会。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可结合工作需要自行发展分支机构成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申请书包括入会申请表及企业简介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二)每年度5月份集中受理入会申请,其它时间提报的入会申请,由秘书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办理;
(三)按照协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即成为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并于一个月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协会秘书处负责向新入会会员单位发放会员牌。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颁发会员牌。
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的执业资质、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协会。
第九条 定期印制和发放会员单位通讯录。
第十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可被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二)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执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会员权利及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依据协会章程,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协会同时提供以下会员服务内容:
(一)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协会刊物、新媒体推送等及相关资料和服务。
(二)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三)组织年度评优、评奖活动。
( 四)优先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行业交流、业务合作、品牌宣传、人才培养、学术竞赛、展会参观等机会。
(五)优惠或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六)了解、调研行业发展,帮助会员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执行,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并出具发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