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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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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4]7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墨市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工程勘察项目中的工程钻探、凿井业务需要分包时,应由承揽该工程勘察项目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对整个工程勘察项目负总责”。目前,我市具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只有三家(名单详见附件),勘察劳务企业数量还不能满足我市工程勘察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市需要尽快培育工程勘察劳务企业,并逐步规范勘察市场秩序。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依法成立勘察劳务企业、申办勘察劳务资质,开展相关业务,支持劳务企业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鼓励我市没有勘察劳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申请勘察劳务资质增项;鼓励工程勘察单位自带劳务工人,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开展工程钻探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办勘察劳务资质;鼓励外地具有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在我市办理外地企业入青信用登记,开展勘察劳务工作。三、申办勘察劳务资质的标准、办理程序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自2015年7月1日起,没有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勘察劳务工作。各单位要加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申请,并加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