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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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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6年4月15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